摘要:土地发展权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对此国外已有较成熟的实践。考虑到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应在土地权利体系中创设独立的可转让的土地发展权,通过将土地发展权制度引入征地实践来保障农民的土地产权和保证国家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并整合整个制度环境,提升土地征收制度的绩效。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土地征收;征地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7)05-0079-05
一、问题的提出:征地补偿的困境
土地征收是土地产权由私人或集体向国家的让渡,国家为此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即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公正合理的补偿。土地征收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包括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数额。从补偿标准确定的方式来看,无非有两种:一是政府出价(以法律形式),二是允许土地所有权人报价,然后政府与其谈判确定。在第一种方式中,政府很有可能考虑到征地成本而过分压低补偿标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由于征地的强制性而导致政府无节制地对私人产权的剥夺;而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允许私人报价,则政府的谈判成本过高,加之私人出价难以确定、交易成本过大,因而将阻碍正常征地的进行。(剩余215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