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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处方管理办法》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比较

  【关键词】处方管理;处方点评;比较研究

  2007年5月1日,由卫生部发布的新修订的2007年《处方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相对于2004年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的28条(以下称《老办法》),《新办法》更加细化,共分8章63条,“通用名开处方处方点评制度、设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处方集”等新政策出现是卫生部对于当前药政管理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有力举措,为处方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本文就处方的管理制度、标准、开具以及药物调配的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对新旧办法进行比较。

  1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老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由于规定的范围模糊,造成《老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办法实际已被“架空”。《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另外,《新办法》还明确“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扩大了处方的范围。(剩余15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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