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某商场贴出了海报,说凡在本商场购物满20元者,即可参加抽奖,并列出奖品若干。消费者王某根据海报的规定参与了抽奖,幸运地中了一台彩电。王某高高兴兴地把彩电搬回家,开机后才发现电视的图像无彩色。第2天,他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为,王某并没有自己花钱买彩电,彩电是奖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品,因此不同意退换。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应明确,商场的海报就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只要公众按照海报的规定从事了一定的行为,即认为合同已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