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49~1966年是新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初步创立和发展时期。建国初期,针对大量文物流失和遭到破坏的局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建立起了文物保护的正常秩序;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为有效解决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文物保护政策开始向法制化的方向发展;但50年代后期文物保护被烙上了“大跃进”的痕迹,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60年代初期经过调整重新走上正轨,这一时期出台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地保护文物确立了政策依据和法规保障。
[关键词]1949~1966年 文物保护政策 法规
[中图分类号]g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8)03-0027-08
1949~1966年是新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初步创立和发展时期。由于文物保护涉及文物古迹和遗址、馆藏文物、流散文物的保护,以及考古发掘、文物进出境等范围,既有相对独立性,又与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因此,这一时期的文物保护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因应不同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内容各有侧重。对其演变过程进行历史考察,总结文物保护的经验和教训,分析文物保护政策的发展规律,不但具有学术意义,而且对当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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