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股东表决权行使出现了重大的发展,究其根源在于对股东实质平等的追求。但关于新兴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立法的严重滞后,使得其极有可能被滥用而导致背离初衷,在此情形下完善其相关立法已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股东平等;表决权;表决权行使方式。
一、 到股东表决权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的发展现状解析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而股东能以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直接影响实现,合理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能有效地保障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反之,股东表决权则有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各国在立法上对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通常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对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的规定极其简单概括。新、旧公司法均仅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依此,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限于二种:一是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是当股东无法亲自出席股东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在实践中,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有了很大的发展,而且这些发展在众多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或多或少地得到了肯定。(剩余247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