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商业信用的不断发展,几首每个企业都无一例外地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之后应收债权而这些债权能否收回,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现行会制度对坏帐损失的认定和核算的规定并不能很好地解决核算实务中面临的问题,本文将从坏帐损失的确认和核算方法两个方面开论迷。
[关键词) 坏账损失;确认;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1673—0194(2006)07—0050—02
一、坏账损失的确认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对于坏账损失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了如下几条标准: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2.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
3.债务人较长时间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
根据规定,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认定由于在判断的过程中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债务人死亡有死亡证明,债务人破产有破产法律文件),因而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文件非常容易地判断坏账损失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