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财产犯是侵害他人对财物占有的犯罪,因此,占有在财产犯的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财产犯的占有包括占有的有无和占有的归属两大方面的内容,涉及刑法占有的特征、要素;具有对等关系、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以及包装物的占有;死者的占有和存款的占有等具体问题。在上述问题的认定上,必须结合刑法与民法的不同要求综合判断。
关键词 财产犯 占有的有无 占有的归属
财产犯罪当中,“占有”在两个方面成为问题:一是“占有”是否是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二是占有的有无和归属该如何判断。其中,前者是有关财产犯的保护客体问题,后者是有关财产犯的成立条件问题。本文探讨的是后者。
作为财产犯成立条件的“占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占有”是否存在的问题,即财产犯的被害人是否现实地支配或者控制了该财物,其在区分罪与非罪上具有意义。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都以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为前提。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将该占有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支配之下的时候,就要构成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否则,就不构成上述犯罪。二是“占有”的归属问题,即财物的占有确实存在,但应当归属于谁存在争议的场合,其对区分财产犯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具有重要意义。(剩余234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