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董事经营决策的尊重审查模式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要求,有利于鼓励董事进行尝试性试验。但是,在商事判断规则作用下,董事问责需原告负担严苛的举证责任,董事决策审查形式化以及注意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注意义务几乎被掏空,介于重大过失与恶意之间的董事失信情形往往逃脱法律责任。诚信路径不仅是问责空隙的填补机制,也是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机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催生了诚信路径,诚信概念亦因创造性转化而获得新生,其行为标准日益明晰,司法审查可操作性增强。我国可通过《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界定诚信的行为标准,将故意让公司违法、不坦诚告知、滥用职权和严重失职纳入其涵摄范围,从而引入诚信问责路径。
关键词 董事问责 公司高管 诚信 重大过失
一、问题的缘起
董事决策关乎公司盛衰兴亡,在国家审计署抽查的8户中央企业中,因决策失误、违反决策程序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54.87亿元、国有资产流失13.75亿元。2004年11月底,一心想成为“超级CEO”的陈久霖却因石油期货交易造成5.5亿美元的巨亏,殃及涉及近16000名投资者和100多家债权人。(剩余238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