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民俗习惯作为民间社会行为规范,将其引入司法裁判中予以运用,可以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但作为一种司法规则进行运用,民俗习惯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条件和外部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还欠缺一些必要条件,只有清除这些障碍,民俗习惯的作用才能得以有效发挥。
关键词 民俗 习惯 习惯法 司法运用
司法过程是依据一定的规则解决纠纷的过程,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寻找规则解决纠纷,是法官的基本职责。在规则体系中,除了作为制定法的“硬法”之外,还有许多可以称之为“软法”的法现象,它们是事实上存在的有效规范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这些软法中就包含着民俗习惯。民俗习惯是在一定地域或特定人群范围内自发形成,为人们普遍认可和反复践行,具有一定社会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在中国这个乡土社会中,民俗习惯经过长期的时间积累和文化沉淀,包含着合乎民意的情理,符合某个人群的共同意志,为人们所信守和遵行,它对社会交往和社会秩序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正因为如此,民俗习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能成为制定法的有益补充,相应地其在司法中的运用也就成为必然,“法院对习惯和民间规范的宽容和合理利用无疑有利于改善基层司法的纠纷解决能力及社会效果”。(剩余233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