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私法中的契约自由以自由意志为核心,它蕴含着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尊重。现代行政法同样也应服膺于这种尊重人的理念,因而契约自由精神完全可以在行政法中得到延展。就行政主体而言,自由意志体现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上;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其自由意志主要表现为行政参与的自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存在以及双方的互动与沟通,使行政过程中的合意得以形成。我们提倡通过合意来处理行政事务、解决行政纷争,但也应合理地界定行政合意的边界。
关键词自由意志自由裁量行政参与行政合意
自由,与平等一样,是一个魅力无穷的词汇,人们对她有着特别的眷恋,它可以用来表示信念、信仰、价值、理想、原则、权利等等。自由的外延难以捉摸,是一个体现人类生活千变万化的“变色龙般的术语”。①因而有关自由问题的探讨,就需要有界限上的设防。②笔者有关行政法的自由理念之探讨,尽管借助契约自由的原理进行分析但也采取了缩小范围的办法,将自由限定在契约自由中的“自由意志”这一范围内。
一、 契约自由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延展
(一)契约自由与行政法的结合
契约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是契约的生命。(剩余938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