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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

  内容提要私法中的契约自由自由意志为核心,它蕴含着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人的尊重。现代行政法同样也应服膺于这种尊重人的理念,因而契约自由精神完全可以在行政法中得到延展。就行政主体而言,自由意志体现在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上;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其自由意志主要表现为行政参与的自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自由意志的存在以及双方的互动与沟通,使行政过程中的合意得以形成。我们提倡通过合意来处理行政事务、解决行政纷争,但也应合理地界定行政合意的边界。

  关键词自由意志自由裁量行政参与行政合意

  自由,与平等一样,是一个魅力无穷的词汇,人们对她有着特别的眷恋,它可以用来表示信念、信仰、价值、理想、原则、权利等等。自由的外延难以捉摸,是一个体现人类生活千变万化的“变色龙般的术语”。①因而有关自由问题的探讨,就需要有界限上的设防。②笔者有关行政法的自由理念之探讨,尽管借助契约自由的原理进行分析但也采取了缩小范围的办法,将自由限定在契约自由中的“自由意志”这一范围内。

  一、 契约自由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延展

  (一)契约自由行政法的结合

  契约的本质在于自由自由是契约的生命。(剩余93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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