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近代民法典的结构是在罗马法体系基础上的改造,知识产权立法与近代民法典未能发生历史的机缘;现代民法典编纂运动尝试接纳知识产权制度,但至今尚无成功的立法例。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宜将其全部植入民法典。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中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知识产权立法 民事特别法
关于知识产权制度与未来民法典之关系,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少民法学者主张在民法典的框架内,整合一个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其理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基本是民事性质的,应将这一权利与其他财产权等同看待,并纳入民法典进行规范;国外已有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之立法例,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中,亦专门规定了各类知识产权,因此这一制度应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有关观点参见翟云岭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赵中孚等:《1999年民商法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本文试以范式民法典为参照系,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探讨知识产权立法体例与民法典编纂之关系,希冀为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设计提供些许有益的思想资料。(剩余1824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