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1990年代日本环境法理念真正从“产业优先”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日本已成功地从“公害列岛”跻身为“公害防治先进国”。我国应在借鉴日本环境法理念转变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贯彻于我国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之中。
关键词:环境法理念;产业优先;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8)03-0008-05
第一代环境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各国在应对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第一代环境法经历了从传统侵权法的规则到保护法、污染治理法的发展、以整体保护和强化保护为目的的框架立法或程序的发展、宪法保护环境的立法以及公民基本环境权的确认等几个发展阶段①。与第一代环境法强调命令控制式管理制度不同,第二代环境法的发展,其关键在于必须以基本价值观和伦理准则,即环境法的理念作为其法理基础。
由于环境法的理念是环境立法、司法的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是环境法的思想体系,因此,第二代环境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贯彻环境法的理念。在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变的实践中,与我国有着因经济发展而严重污染环境类似经历的日本,抛弃其自明治时期就已根深蒂固的“产业优先”理念,自1990年代开始向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变,并成功地从“污染先进国”跻身为“公害防治先进国”。(剩余283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