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礼品卡激活

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摘 要: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笔者分析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介绍了美、日、俄的环境基本法在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值得借鉴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国情,《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重点构建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服务),执行各项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共产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8)02-0049-06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环境保护法》总体上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急待修改[1](P103-106)。全国人大从1989年至2006年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无一例外地指出,“执法不力”是法律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剩余2623字)

杂志目录

本期共21篇文章:

龙源期刊网

收录3000种正版杂志,种类遍及时政、财经、文学、生活、娱乐、教育、学术等诸多门类,并同时以互联网和无线方式发行。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400-6565-456

版权所有© 1997-2012 龙源期刊网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066号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901919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60024   

关注龙源官方微博,热点期刊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