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笔者分析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介绍了美、日、俄的环境基本法在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值得借鉴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国情,《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重点构建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服务),执行各项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关键词:政府环境责任;环境公共产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6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8)02-0049-06
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环境保护法》总体上仍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其主要内容已经不能反映时代的要求,急待修改[1](P103-106)。全国人大从1989年至2006年对环境保护法律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调查结果无一例外地指出,“执法不力”是法律施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剩余262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