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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阻止处方外流

  3月12日。卫生部宣布,《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6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这次发布的《处方管理办法》针对以前管理办法的不足制定了许多新制度。这些制度将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对处方的管理,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杜绝大处方和“天书处方”等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方的定义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明确了处方监管职责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04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

  此次对处方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剩余283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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