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分析了股份和股票的区别、股份转让法律行为的结构及其构成要件,论说学者不同的学说,借鉴各国立法例,笔者从法学方法论角度,诠释我国公司法相关法条,见解我国立法对权利股、股票发行前股份转让效力的态度,最后提出笔者的结论。
关键词:权利股;股票发行前;股份;股票;效力
中图分类号:DF411,9l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所谓权利股,为公司设立登记前,公司发行的股份。股票发行前的股份,指公司已经登记成立或新股发行已经生效,股份认购权转化为股份后,股票发行之前的股份。
依照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一般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转让方式;且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实践中,为更好融资,尽快使公司成立或公司不适当迟延发行股票等等原因,造成权利股、股票发行前股份转让的情况并不少见,而我国并未明文规定权利股、股票发行前股份转让的效力。因此,若为上述股份转让行为,其效力如何?股份转让行为之法律要件如何,是否应观察区分为债权行为和物权要件而决定其要件?对此相关问题,各国立法情形不尽相同,学术界对此看法也不一,因而实有探讨此文的必要。(剩余221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