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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对生命教育的意义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源于美国,最早是由威斯康星大学生物学家波特在他的著作《生命伦理学:通往未来的桥梁》中提出的。他的定义是用生命科学来改善生命的质量,是“争取生存的科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生命伦理学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多学科(包括生物学、医学、哲学、伦理学、社会学、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的学术领域。我国的生命伦理学在20世纪70年代末起步,经过近30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一门“显学”,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生命伦理学中的“生命”不仅指人类生命,还包括非人类生命(动物生命、植物生命),生命伦理学主要是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与生命有关的伦理学问题。1995年《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中这样定义:“生命伦理学是运用包括道德意见、决定、行为、政策等各种伦理学的方法论,在跨学科的条件下,对生命科学和医疗的道德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简言之,就是对认识生命、理解生命、实践生命、发展生命、改善生存环境,提升生命质量以及生活质量等问题进行伦理学研究。

  1.生命伦理学的生命标准对生命教育有重要启示。生命伦理学提出了生命的三重标准:生物标准,反映人的生物学存在,讨论生物学意义上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社会标准,反映人的社会存在,主要讨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生命从何时开始;复合标准,着重解决上述两者的割裂问题,反映人的存在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认为人的生命“以生物学生命为基础,以人格生命为标准”。(剩余24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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