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G306.0
文献标识码:A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
(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剩余232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