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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保健服务。推行婚前保健服务是实施《母婴保健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减少先天性残疾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被取消,这给婚前保健工作带来了严俊的考验。作为提高我国出生人口质量三道“关卡”中第一道关——婚前医学检查还要不要进行,如何规范婚前保健服务行为,简要谈几点看法。

  1以法律为依据开展婚前保健服务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的查验责任: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到2010年,我国的婚前医学检查率在城市要达到80%,在农村要达到60%。(剩余213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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