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律与法律之间应当协调统一而不应冲突,但我国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却存在明显冲突,具体表现在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三个方面。这些冲突必须加以解决,否则会影响新律师法的实施,会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新律师法规定的相应权利。解决二者冲突的途径应该是使他们实现衔接,具体衔接方案可以是适用新法方案、法律解释确认方案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方案。
关键词:新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中图分类号:DF73;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9)02-0072-06
在法治国家,法律与法律之间应该是协调统一的,不应该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该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律师法对1996年律师法做了重大修改,其内容更多的涉及到了刑事诉讼。分析表明,新律师法涉及刑事诉讼部分内容的修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这些冲突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必然影响新律师法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因此,研究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其衔接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剩余283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