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
  • 礼品卡激活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 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 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剩余2627字)

杂志目录

本期共70篇文章:

龙源期刊网

收录3000种正版杂志,种类遍及时政、财经、文学、生活、娱乐、教育、学术等诸多门类,并同时以互联网和无线方式发行。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400-6565-456

版权所有© 1997-2012 龙源期刊网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066号

京公海网安备110108901919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60024   

关注龙源官方微博,热点期刊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