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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

  [摘 要]表决权信托是一项具有多种功能的法律制度。尤其可以有效保护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从而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与持续,促进我国公司制度的完善。因此,在我国提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表决权信托 中小股东利益 构建

  近几年来,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众多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小股东很容易受到大股东的欺诈、排挤和压制。保护小股东权益是世界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表决权信托,是解决这一难题的一个较好的途径。股东分散、股权分散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表决权信托来解决。建立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表决权信托则通过依程序在股东大会上集中行使表决权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表决权信托的概念和特征

  1982年,美国律师T.C.多德很好的将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相结合,创建了股东用信托的形式行使表决权的制度,称之为表决权信托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在一定的期间内以不能撤回的方式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及其法律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持有并集中行使股份上的表决权,股东则取得载有信托期间条款的信托证书,以证明股东对该股份享有受益权、股息红利请求权和信托终止时股票返还请求权[5]。(剩余275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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