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当作人类整体文化实践的理想,是人类理性为自己设定的价值课题:人类理性顽强坚守着幸福观念的超越性价值判断,这样或那样地提供了人对于幸福和"幸福生活"的必要理解。这种对"幸福"的设定,一方面把超越性目标和某种理想观念内化为幸福本身以及"幸福地享受生活"的价值内容;另一方面,正因为幸福是一种理性要求并由理性完满性所决定,因而在理性引导下,人类的幸福理想及其价值规定便与美学任务联系到一起:幸福和"幸福地享受生活"包含"快适"、欢乐和官能的愉悦(尽管这种快感并非纯粹"美感"),它在同人类理性完满性的协调过程中为幸福观念制定了一个审美目的,最终使"幸福地享受生活"在理性规定中走向最高人性境界。"人借助美的相助,才能使自己置身于幸福之中"。①这样,关于"幸福"的话题就绝不仅止于伦理学范围。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中,对幸福的理解往往决定了人的现实生存原则、生存实践的具体性,它通常可以表明人在自身行为方面对文化方向的把握和对文化价值的美学阐释。
一、关于幸福的观念
幸福及其可能性问题涉及:一是作为-种价值设定,幸福内含了人类理性的有效权力;二是在"幸福的可能性"上,理性话语遭受到来自人类本能的、感性的生动挑战,"幸福"的价值判断无法回避"快乐"问题;三是在人类审美文化活动领域,"幸福地享受生活"再现了一种"自由的精神"。(剩余452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