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所谓台湾“总统”选举在即,然而许多人对其中的方方面面知之不多。
“总统”在台湾地区被称为最高行政长官。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第35条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50多年来,台湾当局的“总统”在职权和选举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总统”职权由介于内阁制和总统制之间向总统制转化;“总统”选举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向“全体人民直接选举”转化。这些变化从一个方面折射出台湾所谓“宪政改革”的发展脉络。
一、“总统”候选资格
与选民资格之规定
关于“总统”候选资格,在所谓《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中作了原则规定,而于1995年8月修订颁行的所谓《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0~31条更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或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二,“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未联名登记或申请登记之表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前项候选人应经由政党推荐或连署人连署。(剩余40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