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政府律师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创新,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其内在的矛盾和抵牾也是明显的。它们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的阙如、角色地位不明等方面。这些矛盾是理想和现实相妥协的产物和体现。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情势下,这些矛盾不仅难以消除,反而会产生其他弊端。因此,应暂缓政府律师的推行,积极发展社会公益律师。
关键词:政府律师;构造缺陷;公益律师
中图分类号:D91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7-0059-04
一、问题的提出
政府律师又称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律师。具体讲,一方面,政府律师有各级政府机关公职人员的身份,占有国家各级政府机关的编制,有固定的岗位,享受国家规定的公职人员待遇,其工作方式与其他政府公职人员一样,既要为所在各级政府机关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又不能面向社会执行律师业务,更不能实行执业收费制度;另一方面,政府律师应该是一名合格的律师,具有法律规定的律师资格,依法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1]早在1993年,国务院41号文就指出:“逐步在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为各级政府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行政诉讼,维护政府和行政部门的合法权益。(剩余261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