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合同法》扩大了赔偿范围,比《民法通则》又提升了一个高度,加入了预期利益损失赔偿。但这些法律条款均以补偿性赔偿为主,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填补被害人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为目的的责任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明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只有1993年颁布的《消法》,且仅适用于普通消费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其它合同和侵权行为均不适用。《消法》首开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先河,在《消法》第113条规定中提到,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属普通法,《消法》属特别法,《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消费合同的准用法为《消法》,所以以《合同法》为依据和以《消法》为依据在法律适用上是完全一致的。《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