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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挂牌”,竞争也充分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实际工作中,如果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各地的实际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模式:

  第一种:挂牌+招标模式:每一位要求报价的竞买人都同时填写一次报价单,报价最高者竞得。

  第二种:挂牌+拍卖模式:即转为拍卖方式,由拍卖行组织拍卖。

  第三种:挂牌+应价模式:土地交易工作人员组织现场举牌应价或口头报价,不需填写报价单报价。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挂牌+招标模式:

  利:能够保证在挂牌期限截止时很快确定竞得人与成交价,避免时间拖长。

  弊:会导致竞争不充分,使政府土地收益受到比较严重的损失。同一块土地,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确定的土地价格会逐渐递增。估价师考试教材例题中采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剩余10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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