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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

  摘要:综合行政执法相对于分散执法而言,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产物。它是通过依法建立新的执法主体或依法授权一个原有行政机关并购相关行政执法权,实现行政执法综合行使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体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和执法方式,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内在的规定性,具有合法性和创新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独立性和长效性等特征。因此,界定其内涵和特征,并清晰区别与之相关概念,对我们深入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和实践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理论;界定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8)02-0073-04

  一、对综合行政执法概念的理论考察

  (一)从语源上考察

  综合行政执法,又称为综合执法,从语源上考察,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法制办给北京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复函中。国务院法制办在1997年3月给北京市的复函中首次引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概念,其后,国务院法制办在对所有关于城管领域的改革复函中一直使用这个概念。不仅如此,这些被批复单位在新组建的机构或队伍名称使用上,往往也采用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个概念,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后改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剩余21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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