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是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和流动性,导致其很少愿意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为了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本文针对现行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设立基金监管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常设机构的构想,并设计了相应的基金监管人制度。
关键词:基金持有人大会 监管委员会 监管人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创立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简称“持有人大会”)制度,为基金持有人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从我国的实践看,由于基金持有者人数众多,且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对参与持有人大会往往采取“搭便车”和“理性冷漠”的态度,因此,缺乏参与基金治理的积极性,使基金持有人大会制度往往只流于形式。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只有当基金管理人出现严重失职或违法、违规时,持有人大会才能以多数决议将其撤换,因此,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很大的滞后性和虚弱性。由此可见,目前的持有人大会制度没有很好地发挥其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需要尽快加以完善。(剩余243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