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开始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因其具有的独特价值,也已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现行《公司法》虽未规定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但证监会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中已预先确立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然其内容很不完善,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
所谓网络投票表决是指股东通过互联网或证券交易系统等网络媒介来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和制度。网络投票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表决权行使方式,世界上最早允许采用网络方式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是美国。1996年,美国bell&howell公司允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进行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成为美国第一家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股东大会表决的上市公司。由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具有非常突出的优点,其一经出现就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的重视,并在其他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发展。日本与英国分别于2001年的11月21日和12月22日通过相关法案,使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制度的实施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剩余240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