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垄断法》,建立了反垄断的基本法律框架,在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项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还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其中,控制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即并购)制度的建立,为防止因并购造成排除、限制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今,并购已经成为中国商业社会的一大趋势,《反垄断法》将给并购者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影响呢?
一、经营者集中与并购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进行了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经济学的利润最大化原则,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会运用各种手段来降低成本和增加产量,其中通过实施集中形成规模化经营是比较常用的方式。就经营者集中的类型,《反垄断法》中作出了规定:“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其中,“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都属于经营者通过并购的方式达到集中。(剩余25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