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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主体研究

  摘要:我国在1994年制定《广告法》时,将个人排除在广告发布者之外,立法者给出的解释是:在立法当时我国禁止个人进入新闻出版行业。在以报刊、电台、电视台和出版社为主要广告发布媒体的当时,这一限制自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然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个人通过私人网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BBS甚至人体经营广告业务在技术上和观念上已经被人们所接受。面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这类广告发布主体,从法学研究和法律规制的角度如何对其定性,已经成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无法回避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广告;主体;个人;发布

  中图分类号:DF41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随着新兴媒体的不断涌现,个人通过私人网站、手机、电子邮件、BBS甚至个人身体发布广告已经成为可能,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该类广告的共性在于其发布主体都可以是个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只承认“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广告发布者”资格,将个人排除在外,从而导致这类新兴的广告发布主体的合法性屡遭质疑。

  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本文所提出的问题是:个人能否成为《广告法》中的“广告发布者”?该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如果个人不属于该法上的“广告发布者”,则这一禁止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严格禁止现实中广泛存在的个人经营广告的行为?如果个人属于广告法上的“广告发布者”,则应当考虑如何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剩余21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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