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公用企业;垄断;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F414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以“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明文禁止公用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反垄断法》虽无“公用企业”这一提法,但“总则”第6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和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的第3章,实质上将公用企业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而进行规制。《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剩余323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