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系统由经常预算支付工资的职员约有8700人,来自170个国家,其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工作的约有4500人。联合国“职员条例”规定,联合国职员是联合国秘书处的组成人员,也就是国际公务员,他们的职责不是国家性的,完全是国际性的,就任之后必须遵照联合国利益执行任务、规范其行为。
在一般人心目中,联合国职员的待遇是优厚的。我到纽约总部工作后,把“职员条例”中规定的责任、义务、权利等等搞清楚就很花时间,其间不免请教老职员,有时同一个问题还不止请教一次。记得开头时我的夫人未随同到任,老职员就告诉我在此情况下每年都可以享受一次探亲假。过不久,又有老职员问我有无上学的子女,我说当然有,但都在国内,他说按“职员条例”我可以为上学的子女申请教育补助,如此等等。其实,在“职员条例”中这些都有明文规定。
联合国“职员条例”首先自然是明确国际公务员应该如何如何,不应该如何如何。例如,秘书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国家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权力机关的指示。总的来说,这些“是”或“不”还是合乎情理的。例如,秘书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他们身份的行动或发表此类言论,尽管不要求他们放弃民族情绪或政治宗教信仰,但必须随时牢记他们的国际身份使他们有责任约束自己,表现机智。(剩余170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