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 程志远:我单位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为我和李某两人,李某为负责人。现李某想退伙,而我想继续经营。如果负责人退伙,合伙企业能否继续经营?如果可以,怎样才能变为个人独资企业?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合伙人。因此,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李某退伙时,该合伙企业仅剩下您一个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存续条件,不能继续经营。要想继续经营,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您再另外找一名新合伙人,由其与李某签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将李某更换为新合伙人。第二种方式是注销合伙企业,另设个人独资企业。如李某不愿意转让份额给新合伙人,或就转让价格等无法协商一致,则您可以与李某一同到工商局注销该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注销后,您可以向工商局申请新设个人独资企业。
浙江温岭 魏伟: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已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但还有一笔工程款没收回,现对方有意归还此笔款项,要求我公司提供银行账号。但由于我公司已注销,没有相关的银行账号。对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我公司怎样才能收回这笔款呢?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会决议解散时,应由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剩余107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