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主要国家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为: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空间;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执业仍占据数量优势。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从恢复之初的法律顾问处,到国资律师所、合作律师所再到合伙事务所以及近年出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律师法》的修改应保留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律师所;鼓励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对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开放式规定。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6—0104—07
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托。在我国,律师执业机构被称为律师事务所。自1996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以来,我国法定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一直限于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经过10余年的发展,上述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经不敷现实之需,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剩余2207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