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的特定条件决定了村庄所具有的独立社区社会的特征,这一特征的首要表征是村庄秩序获得的内生性,村民自治正是对村庄秩序内生获得的恰当表达。村庄秩序内生获得不仅与村庄之外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治理制度安排有密切关系,而且与村庄内在结构状况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关联”的引申,试图在理论建构和对现实的解释能力上,建立一个对理解当前中国乡土社会状况具有一定统括能力的范畴。
关键词
村庄性质 社会关联 村民自治 乡村秩序 乡村治理
作者贺雪峰,1968年生,法学硕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副教授;仝志辉,1970年生,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贺雪峰、仝志辉、吴毅等人合作的“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的一部分。
① 以下均指行政村,即村民委员会。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处于解构—重组之中,促使这种变化的主要力量一是以实行家庭承包制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是以推行村民自治为核心的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进程中,农村社会能否保持相对有序,将成为现代化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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