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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选择理论与法经济学的发展

  一、前言

  法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特色就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对法经济学最普遍的界定为“应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但也存在分歧,有的侧重于研究法律政策制定过程中经济学的作用,有的侧重于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济现象,还有的侧重于综合运用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将上述分歧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是指对社会中法律现象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仅从微观、具体层次上讨论二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宏观、抽象的层次上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如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的论述就属于此;狭义的就是指60年代以后在美国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的当代法经济学,他们运用现代经济学的成果(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成果)研究法律体系下行为人的反应及其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些研究又可以分为“实证”和“规范”两部分,前者是用经济学研究实际法律规则的效果,后者是用经济学选择最有效率的法律规则。不论是广义的理解还是狭义的理解,二者共同的观念是: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法律本身,而应该看到法律不过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化。(剩余61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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