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力图揭示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在罗马法和现代各国民法典中的对立统一,并运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两种诚信之统一的前提。本文证明,罗马法史上最早的诚信都是客观的,到了古典时期,诚信才分叉为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分别在诉讼和物权两个领域发挥作用。罗马人的诚信观念具有宗教起源以及斯多亚哲学的世俗起源。在古罗马的诉讼制度中,现代诚信原则的裁判诚信功能不仅由诚信诉讼承担,而且由许多制度承担,由此可见,现代诚信原则是多源产生的。本文还揭示了诚信诉讼便利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办案、降低诉讼成本的功能,并基于主客观诚信统一的立场,就设计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诚信条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裁判诚信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诚信原则民法典
作者徐国栋,1961年生,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教授。
一、诚信一词在拉丁法律文献和现代民法中的使用
诚信,在拉丁文中的符号表现是bonafides。fides来自动词fieri,为“已经做成”之义。后来它转义为“信”的意思。因此,西塞罗利用其词源学意义,把fides解释为“行其所言谓之信”(Fiatquoddictumest,appellatamfidem)参见西塞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23页。(剩余1223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