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包括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国际上泛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organizedcriminalgroup);中国的黑社会犯罪(包括黑社会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国际上泛称为有组织犯罪(organizedcrime)。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犯罪(有组织犯罪)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犯罪组织,后者是指犯罪行为。黑社会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实施的犯罪。这两个概念不应当混用。
关于黑社会组织(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长期以来在认识上一直存在着分歧。
有组织犯罪集团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意大利巴勒莫召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中国已签署并将批准这一公约。中国在国内法上如何接受这一公约,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中国《宪法》没有规定条约是否必须经过转化才可以成为国内法,根据过去的经验,中国倾向于直接纳入的方式。但是,《巴勒莫公约》的情况比较特殊,它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名称和内容上与中国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不一致,而且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内容较多,不一定适宜采取直接纳入的方式。(剩余1084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