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司法个案的分析指出:(1)习惯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实际起着重要作用,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能置换制定法;(2)习惯影响司法的途径是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对相关利益的追求,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会交错利用制定法和习惯;(3)因此,对习惯之变迁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文化",而是各种物质性的社会制约条件。
关键词 司法 制定法 习惯
作者苏力,1955年生,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它运作,其实际内容几乎完全取决于同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是否相符;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它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霍姆斯[注解: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Common Law,Little,Brown,and Company,1948,p.2.]
一、从司法透视习惯的意义
在一篇关于习惯的论文中,我通过统计数据指出,在当代中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法学家都普遍地看轻习惯,因此,习惯在制定法中受到贬抑;尽管由于社会现代化的要求,这种贬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注解:《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制定法的透视》,1999年未刊稿。(剩余5306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