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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摘要:国有企业概念未能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我国国有企业可表述为六类企业主体概念。即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这六种企业又统称公产企业,即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概念比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地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比国有企业概念更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法主体概念的要求。我国应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完善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企业立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法主体概念;公产企业

  我国国有企业概念是随着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从国营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逐渐演变而来的,是我国企业制度发展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结果。20世纪末,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开始逐步引入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也初步建立起来,原国有企业改革后形成的企业在资本结构和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了,国有企业概念显然难以反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再直接称其为“国有企业”,显得不合时宜了。(剩余23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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