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在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上有许多缺陷,而表决权信托制度能够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从剖析美国法中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本原理入手,分析了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股东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7)06-0077-03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sht)又称投票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有权参加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股东会,并就议决事项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即表明其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个人意向,从而对公司业务施加影响。表决权是股东一切权利的源泉,是构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派生公司内部自治性权利的基石,是一种强有力的控制机制。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作为一种表决权的间接行使方式,是美国法上的产物,也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是美国法学界在探索股东如何充分行使其表决权历程中的一个独创。
一、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概念
股东表决权信托是美国将信托制度成功地应用于商事领域的一个例证。(剩余221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