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格式条款的出现可以使营业过程简单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由于其不可更改性、附合性的特点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造成其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普遍性,也因此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在现行立法对格式条款规制不完善,“霸王条款”普遍存在的情形下,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适当时机制定一部《格式条款规制法》。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 立法规制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开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初。1981年6月,我国政府首次被邀请参加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在曼谷召开的“保护消费者磋商会”。通过这次会议,我国政府开始了解到国际消费者运动的状况,也从中认识到我国开展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经过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自此开始轰轰烈烈的展开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做法就是对消费者保护进行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基本内容包括消费者保护法的宗旨、原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机关的职责、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等。(剩余289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