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度简称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就是根据这一法定职权,逐步发展起来的。
1993年,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
2006年,在总结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20多年执法检查的经验特别是执法检查规定发布13年来的经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颁布了监督法,通过法律正式把执法检查的权力和程序扩大规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对人大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各种看法
执法检查规定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也作了规定,但是监督法没有作规定。很明显,宪法和有关法律没有授权人大专门委员会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它只能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这4项职权的过程中,做一些促使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的工作。(剩余256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