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表决的免责权,表决的方式、程序、原则、公布和表决方式的确定程序等。
一、全国人代会的表决制度
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大代表表决的免责权,即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则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这是他们的一项宪法权利。
全国人代会表决制度的其他内容还有:
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代表法的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
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规定)。(剩余262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