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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发言制度的完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开会。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人代会的各种会议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人大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进行发言,展开讨论(辩论),在集思广益、充分发言和讨论的基础上,集体做出决策。所以,发言制度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切实行使权力的重要制度。

  一、全国人代会目前的发言制度

  发言的免责权,即发言不受法律追究,是发言能够畅所欲言、真正贯彻和发扬言者无罪的民主精神的前提,是发言制度的重要内容。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这就是说,发言的免责权是全国人大代表的一项宪法权利。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都做了同样的规定。代表法进一步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这里也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由此可见,法律对保护全国人大代表发言的免责权是非常重视的;发言的免责权作为全国人代会发言制度的重要内容,得到法律的充分肯定。

  关于全国人代会上发言发言的次数和时间,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仅仅规定了全国人代会全体会议和主席团会议上人大代表发言的次数和时长:

  在全国人代会全体会议上,人大代表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10分钟,第二次不超过5分钟;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剩余25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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