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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的程序

  从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于1979年后建立常委会以来,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也成为他们的重要工作,成为他们对同级“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同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包括全面的综合性的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的工作报告,也包括专项工作报告(有的法律、领导讲话、人大制度理论研究文章称之为工作报告工作汇报、专题汇报或专题工作报告)。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监督法,把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剩余25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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