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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题发言”不符合《监督法》精神

   最近,经常在人大有关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上看到有关“无主发言”提法和部分地方的具体做法。其主要内容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安排一项议程即: 组成人员除了围绕已经确定的审议议题发言外,还应当对“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整理成文交付相关部门,限期办结。其目的是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及时掌握社情民意,进一步调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其实这种“无主发言”并非无主题,不过是主题事先没有确定,在会议上由组成人员提出来,其内容不一定和已确定的议题有关。从本质上说,这种“无主发言”实际上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议题进行的发言

   这种自选议题进行的发言,是属于建议和意见的范畴。组成人员所提出的事项和内容不一定都作为常委会的会议议题并形成决议。《监督法》第八条对常委会的会议议题作了具体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剩余73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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