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日环保合作的现状
(一)中日双边环保合作机制
中日两国在环保领域的合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两国在环保领域形成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和模式,走上了机制化合作道路。
1.建立了高层中日环保合作联合委员会机制
1994年5月28日,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了政府间《环保保护合作协定》。截止2003年底,中日环保合作联合委员会已经召开了五次会议,其主要作用是定期协调并促进两国间在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确定和组织实施具体的项目。该联委会对促进中日环保合作、组织实施具体合作项目、增进人员交流和信息沟通等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建立了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
为加强中日两国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对话,两国于1996年设立了双边的“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中日环保合作综合论坛”是中日环保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该论坛作为中日政府间双边环保合作联委会的补充,为双方各部门与机构之间、社会团体与民间企业间就双边与多边的环保问题交换意见,探讨潜在的合作可能性提供了一个场所,为推动两国间多层次的环保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3.成立了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了更好地开展环保合作,1991年中日两国政府决定建设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剩余230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