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与一人公司之间存在着应然的制度联系。一人公司是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的主要对象,适用情形与标准具有特殊性,亦具有特殊的制度价值。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64条确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于一人公司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均具有探索性质,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亟待强化。为此,尚需司法裁判经验的适时跟踪、总结和完善,并形成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与立法修订之间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李建伟(1974—),男,河南周口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从事公司企业法学、公司治理与管理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我国企业立法体系改革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项目编号:06jc820015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09)02-0074-07收稿日期:2008-09-23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本旨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与其背后滥用权利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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